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律師
被 告 詹勇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就本院上開案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附表A編號2、4至7、9所示其遭詐貸之事實(下稱本件求償事實),向被告詹勇全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於本件求償事實未據起訴(檢察官僅就被告於本院判決附表A編號1部分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然經本院認定被告為共同正犯。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是被告就本件求償事實自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