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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被上訴人    李天怡
            郭人杰
            李吳達
            孫耀亨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背信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81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是依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