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9號
原 告 龔文祥 住○○市○○區○○路000號四樓
被 告 林祐陞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27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