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59號
原 告 謝維紋
被 告 陳志遠 籍設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基 隆○○○○○○○○)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莊智凱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林育萬
程澤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