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0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0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9號
原 告 廖崑宏
李峻宇
劉驊瑱
蔡宇舜
被 告 顏暐勳(原名顏聖軒)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8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