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2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黛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景棋
高暐宸
被 告 張豐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112年度原訴字第64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高暐宸如附表二、四、五與六各編號「原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刑宣告及定執行之刑,關於張景棋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宣告,暨就張景棋、張豐華、高暐宸被訴如附表九所示犯行諭知無罪部分與就張景棋、張豐華所定執行之刑部分,均撤銷。
高暐宸犯如附表二、四、五與六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五與六各編號「本院本文」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九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月。
張景棋犯如附表九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二至七及九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張豐華犯如附表九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各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張豐華(綽號「阿浩」)、高暐宸(綽號「阿暐」、「小暐」)與張軒睿(綽號「老G」)、張景棋(綽號「阿棋」、「棋哥」)、張力文(綽號「小胖」)、廖家德(綽號「小AC」)、黃國平(綽號「阿平」)與林姿儀(張景棋、張豐華、高暐宸以下合稱張景棋等3人,除張景棋等3人之外,其餘之人均通緝中),於民國111年5月4日前某日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三人以上所組成詐欺集團(以下簡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先由如附表一所示吳柏勳等人頭帳戶提供者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點,與如附表一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被告碰面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等資料與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並由如附表一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或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的場所看管各該人頭帳戶提供者,以避免如附表一所示的提供帳戶者報警、掛失銀行帳戶、提領銀行帳戶內款項而致資金移轉方式失效。
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人頭帳戶後,即於如附表二至七、附表九所示詐騙時間與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至七、附表九所示的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二至七、附表九所示的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至七、附表九所示匯款金額,匯款至如附表二至七、附表九所示的銀行帳戶內,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參、案經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鄭逸昌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庭審理範圍:
㈠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此可知,當事人明示提起一部上訴時,其未表明上訴的範圍即非第二審審判的範圍。
㈡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原審)判決後,檢察官、被告張景棋、高暐宸提起上訴,被告張豐華則未上訴。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張豐華、高暐宸既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且實際看守部分帳戶提供者,實對於如附表一所有受拘禁被害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對張豐華、高暐宸未實際看守部分不另為無罪的諭知,認事用法已違背法令;張景棋等3人所屬詐欺集團為確保購得的銀行帳戶得以充分利用,才將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供者集中管理,限制其等的行動自由,原審未勾稽相關證人間的證詞,就張景棋等3人所涉如附表一部分諭知無罪,核有違誤;如附表九所示2位被害人均證稱有遭詐騙而匯款,且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李蕙妤提供的帳戶,亦顯示這2位被害人有匯款至李蕙妤所申設的「蕙妤企業社」帳戶,原審就張景棋等3人所涉如附表九部分諭知無罪,亦有違誤。而張景棋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高暐宸上訴意旨略以:我願意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等語。是以,檢察官僅就原審諭知無罪、不另為無罪部分提起一部上訴,高暐宸就有罪部分(如附表二、四、五與六各編號所示)、張景棋就有罪部分(如附表二至七各編號所示)的量刑各自提起一部上訴,則依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本庭自僅就原審諭知張景棋等3人無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高暐宸、張景棋的量刑是否妥適進行審理,原審判決其他部分並非本庭審理範圍,應先予以說明。
二、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是以,本件據以認定張景棋等3人犯罪事實有無而屬傳聞證據的證據資料,張景棋等3人、檢察官於原審或本庭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庭審酌各該證據資料並沒有任何違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情形,也沒有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的情況,因此認為適當,都認為有證據能力,應先予以說明。
貳、本庭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與理由:
一、以上事實,已經張景棋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一第311頁,卷三第104、第188頁)、張豐華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一第341頁,卷二第401頁)、高暐宸於本庭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核與如附表一所示吳柏勳、黃祥烜、李蕙妤、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以下簡稱吳柏勳等6人)等人頭帳戶提供者於警詢、偵查中歷次證述的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控管地點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張景棋訂房紀錄、共犯林姿儀與張軒睿對話紀錄擷圖、共犯張軒睿手機內對話紀錄擷圖及附表二至附表七、附表九「相關證據及出處」欄所示的證據資料等件在卷可證,且有如附表八編號1、3所示之物扣案可佐。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共同被告與共犯的供稱、相關書證及扣案物品,足以佐證張景棋等3人的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如附表九編號1所示被害人江麗玉於警詢時供稱:「……第 11筆我於111年5月19日11時59分以臨櫃匯款方式從我臺灣中小企銀050-******18207……匯款……500,000元至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等語(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58頁);編號2所示被害人邱慶忠於警詢供稱:「……第4筆在111年5月20日10時58分臨櫃匯,使用我的臺灣銀行(代碼004)帳號********2549【帳號詳卷】,匯款至合庫銀行(代碼006)海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蕙妤企業社,金額為新臺幣現金100萬元整……」等語(上述資料冊卷四第484頁)。而李蕙妤以「蕙妤企業社」為戶名,在合作金庫銀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的交易明細,確實分別於111年5月19日、20日,經江麗玉、邱慶忠分別匯入50萬元、100萬元之情,亦有該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證(上述資料卷四第137頁)。綜上,由前述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顯見如附表九所示2位被害人確實有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李蕙妤所申設的「蕙妤企業社」帳戶。是以,張景棋等3人既然有負責看管李蕙妤事宜,就如附表九所示2位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的犯行,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三、由如附表一所示載,吳柏勳等6人遭詐騙的時間、看管的時間與地點並不完全相同,其中先後均曾遭看管於謙匯普樂室行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該謙匯普樂室行旅是由張景棋所承租,張景棋並實際居住在謙匯普樂室行旅內等情,已經張景棋供述屬實,並有張景棋訂房紀錄在卷可證(偵31260號卷一第591-592頁)。而吳柏勳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稱:張景棋是擔任看管人員的主管等語(偵31260號卷第283頁,原審卷二第227頁);張豐華亦於偵訊時供稱:張景棋是看管他們這些看管人員之人等語(他5072號卷二第166頁)。由此可知,張景棋既然是看管人員張豐華的主管,並介紹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的李蕙妤前來擔任車主(詳如下所述),雖起訴書及如附表一「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被告」欄位未載明張景棋有介紹或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黃祥烜、朱瑞蜂、蔡元慶,但前述3位人頭帳戶提供者皆由張豐華所看管,張景棋就張豐華亦有支配、控制的關係,自應認張景棋就前述3名人頭帳戶提供者所涉及的詐欺、洗錢犯行,仍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此部分亦為張景棋於原審審理時所不爭執。是以,張景棋自應就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全部被害人遭詐騙的部分及金額負加重詐欺與洗錢之責,一併敘明。
四、檢察官起訴意旨雖主張張豐華、高暐宸就如附表二至七所示匯款至吳柏勳等6人所申辦銀行帳戶內的被害人,均應負加重詐欺與洗錢之責等語。惟查,由如附表一「與之聯絡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詐騙時間」、「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地點、方式」與「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被告」等欄位的記載,顯見吳柏勳等6人遭詐騙的時間、地點、與之聯繫之人及遭看管的被告(共犯),各自不同,自不能因吳柏勳等6人先後均曾遭看管於謙匯普樂室行旅,遽認張豐華、高暐宸就吳柏勳等6人帳戶所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即,張豐華與高暐宸所擔任者既然僅是較為末端之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的角色,依現存卷內證據,無法認定2人就未為接觸的人頭帳戶提供者,知悉其等存在,且亦有交付銀行帳戶的情事,自應認張豐華與高暐宸僅就有實際從事看管或介紹的人頭帳戶提供者,有犯罪的支配關係。是以,依據起訴書及如附表一所示的記載,張豐華實際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為吳柏勳、黃祥烜、李蕙妤、朱瑞蜂及蔡元慶等5人(即如附表二、三、四、五、七所示部分),高暐宸則看管吳柏勳、李蕙妤、朱瑞蜂、黃子菱等4人(即如附表二、四、五、六所示部分),張豐華、高暐自應僅就此部分人頭帳戶所涉及的詐欺、洗錢行為負責,其他部分則難認為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另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及無罪部分)。
五、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證詞、共犯的供稱、相關書證及扣案物品,足以佐證張景棋等3人的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以,本件此部分事證明確,張景棋等3人的犯行可以認定,都應予以依法論罪科刑。
參、被告成立的罪名:
一、新舊法比較:
㈠張景棋等3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因本條例顯然是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是成立另一獨立的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的性質,此乃張景棋等3人行為時所無的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的餘地。又本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目的既在訴訟經濟,並以繳交犯罪所得佐證悛悔實據,莫使因犯罪而保有利益,解釋上自不宜過苛,否則反而嚇阻欲自新者,顯非立法本意。因此,此處所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自是以繳交各該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的全部為已足,不包括其他共同正犯的所得在內,且犯罪所得如經查扣,被告實際上沒有其他的所得時,亦無再其令重覆繳交,始得寬減其刑之理。至於行為人無犯罪所得者,因其本無所得,此時只要符合偵審中自白,應認即有本條例規定減刑規定的適用,此亦符合司法實務就類似立法例的一貫見解。是以,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自動繳交行為人自己實際所得財物的全部時,即符合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的減刑規定;如行為人無犯罪所得(如犯罪既遂卻尚未取得報酬、因犯罪未遂而未取得報酬),只要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亦有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的適用。
㈡張景棋等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規定,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行;又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變更條次為第23條,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張景棋等3人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此可知,如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如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另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顯然是將減輕其刑規定嚴格化,限縮其適用的範圍。經比較結果,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的規定未較有利於張景棋等3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關張景棋等3人是否符合偵、審中自白的減刑要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又由前述說明可知,詐欺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均有偵審自白減輕其刑規定的適用,則如行為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同時成立加重詐欺與一般洗錢罪,具有想像競合犯的關係,而應從一重的加重詐欺罪處斷,並符合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的減刑規定時,一般洗錢罪的減輕其刑事由,自無庸再併列為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的量刑因子。
㈢本件張景棋等3人行為後,詐欺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先後制定公布、修正公布,已如前述。張景棋所犯本案加重詐欺罪,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行,但他因介紹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人頭帳戶提供者李蕙妤而獲得犯罪所得3萬元(原審卷一第327頁),迄未自動繳交,核與前述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要件未合,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的問題。又張景棋於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罪,其洗錢的財物未達1億元,且其於偵、審中均自白洗錢犯行,不論依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或中間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的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未逾特定犯罪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經減輕後其上限6年11月)。依裁判時法即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因張景棋未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不符合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自白減刑要件,則其量刑範圍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行為時或中間時法均未較有利於張景棋,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張景棋所犯一般洗錢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㈣本件張景棋等3人行為後,詐欺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先後制定公布、修正公布,已如前述。張豐華所犯本案加重詐欺罪,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因本案犯罪實際獲取犯罪所得,當無是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的問題,則不論依修正前、後規定,張豐華均得依前述規定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行為時或中間時法均未較有利於張豐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張豐華所犯一般洗錢罪亦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㈤本件張景棋等3人行為後,詐欺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先後制定公布、修正公布,已如前述。高暐宸於本案所犯一般洗錢罪,其洗錢的財物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其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高暐宸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否認犯行,其後於本庭審理時坦承犯行,如依行為時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行為時法較有利於高暐宸,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高暐宸所犯一般洗錢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二、論罪:
㈠本院審核後,認張景棋就如附表二至七、九部分所為,張豐華就附表二至五、七、九部分所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洗錢罪;高暐宸就附表二、四、五、六、九部分所為,都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張景棋等3人與同案被告張軒睿、張景棋、張力文、廖家德、黃國平、林姿儀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都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張景棋等3人於本案所為,都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加重詐欺罪是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的犯罪,其罪數的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的多寡,決定其犯罪的罪數。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的保護,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的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刑事裁判同此意旨),張景棋就如附表二至七與九所示共113次犯行、張豐華就如附表二至五、七與九所示共100次犯行、高暐宸就如附表二、四、五、六與九所示共105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被害人有異,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
三、刑的加重與減輕事由:
㈠張景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原審以108年度簡字第135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他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但因前案所犯的施用毒品罪與本案所犯詐欺、洗錢之罪,犯罪型態不同,所侵害的法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為符罪責相當原則,爰不加重其刑,僅將上述前科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的量刑審酌事由。
㈡張豐華雖於警詢、偵查時陳稱他交付名下中國信託帳戶獲得5萬元的報酬等語(他5072號卷二第92、164頁),但張豐華於本案所為犯行是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與他提供銀行帳戶的犯行(另經原審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43號判處罪刑確定),並無關連,難認這5萬元是屬於他本案的犯罪所得。另張豐華於原審審理時已供稱:共犯張軒睿向我表示看管人頭帳戶提供的日薪為1,500元,但我並未得到等語(原審卷一第353頁),且卷內並未證據可以證明張豐華確實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的利益或報酬,則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法則,應認張豐華並未實際獲得犯罪所得。是以,張豐華當無是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的問題,依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依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高暐宸前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他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但因前案所犯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與本案所犯詐欺、洗錢之罪,犯罪型態不同,所侵害的法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為符罪責相當原則,爰不加重其刑,僅將上述前科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的量刑審酌事由。又高暐宸於偵查、原審審理時均否認犯行,雖無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的適用,但他於本庭審理時坦承犯行,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即有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規定的適用,自應列為量刑審酌事由。
肆、本庭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部分的理由:
一、本庭撤銷改判部分的理由:
原審就張景棋所犯如附表一至七各編號「原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就張豐華所犯如附表二、三、四、五與七各編號「原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就高暐宸犯如附表二、四、五、六各編號「原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予以論罪科刑,並就張景棋等3人被訴如附表九所示犯行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雖已提出其論證憑據。惟查:
㈠張景棋就如附表一所示被訴犯行並不成立犯罪,「理由」欄壹、二、(二)亦敘明:「核被告張景棋附表二至七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等內容;經本庭審理後,亦認定原審這部分所為的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詳如下所述)。是以,原審於「主文」欄諭知「張景棋犯如附表一至七各編號……所示之罪」,其中判定「張景棋犯如附表一之罪」部分,即有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的違誤,檢察官就這部分的上訴為有理由,本庭自應就此部分予以撤銷。
㈡如附表九所示2位被害人確實有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李蕙妤所申設的「蕙妤企業社」帳戶,張景棋等3人有負責看管李蕙妤,就如附表九所示2位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的犯行,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法自應就張景棋等3人這部分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原審就張景棋等3人這部分犯行諭知無罪,亦有違誤,檢察官就這部分的上訴為有理由,本庭自應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㈢高暐宸於偵查、原審審理時雖均否認犯行,但他於本庭審理時坦承犯行,即有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規定的適用,已如前述。是以,原審未及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將之列為高暐宸的量刑事由,核有違誤,高暐宸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庭就原審判決中有關於高暐宸的宣告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㈣綜上,原審主文欄諭知「張景棋犯如附表一之罪」部分、未及依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將之列為高暐宸的量刑事由部分,以及就如附表九所示犯行諭知張景棋等3人均無罪部分,均核有違誤,自應由本庭就原審此部分判決分別予以撤銷(改判)。又原審就張景棋等3人所為宣告刑或無罪諭知部分既經撤銷,其因此所定應執行之刑部分亦有違誤,均應由本庭就張景棋等3人所定應執行之刑一併予以撤銷改判。
二、本庭駁回檢察官部分上訴的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另主張:張豐華、高暐宸既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且實際看守部分帳戶提供者,實對於如附表一所有受拘禁被害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審對張豐華、高暐宸未實際看守部分不另為無罪的諭知,認事用法違誤等語。惟查,
㈠共同正犯的成立,只須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的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的認識,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的成立。行為人要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除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的意思之外,在客觀上亦須為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如無共同犯罪的意思(欠缺犯意聯絡),亦無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欠缺犯行分擔),自無從構成共同正犯。而「同謀共同正犯」是指行為人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的行為為要件,亦即僅有犯意的聯絡,並未分擔犯罪行為的實行。至於學理上所稱的「相續共同正犯」(即承繼共同正犯),固認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的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的行為,如有就既成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才應負共同正犯的全部責任。
㈡檢察官起訴意旨雖主張張豐華就如附表六編號13、14、15所示3名被害人(林素華、曹迺稚、黃茂峰)匯入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黃子菱銀行帳戶內款項,以及高暐宸就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被害人黃茂峰匯入如附表編號6所示蔡元慶銀行帳戶內的款項,均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與洗錢罪等語。惟查,由如附表一「與之聯絡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詐騙時間」、「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地點、方式」與「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之被告」等欄位的記載,顯見吳柏勳等6人遭詐騙的時間、地點、與之聯繫之人及遭看管的被告,各自不同,不能因吳柏勳等6人先後均曾遭看管於謙匯普樂室行旅,遽認張豐華、高暐宸就吳柏勳等6人帳戶所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等情,已如前述。張豐華與高暐宸所擔任者既然僅是較為末端之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的角色,依現存卷內證據,無法認定2人就未為接觸的人頭帳戶提供者,知悉其等存在,且亦有交付銀行帳戶的情事。綜上,張豐華既然並未看管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的人頭帳戶提供者黃子菱,高暐宸並未看管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的人頭帳戶提供者蔡元慶,且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2人知悉黃子菱、蔡元慶的存在及交付銀行帳戶的情事,則依照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難認張豐華、高暐宸就此部分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在客觀上亦有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是以,依據現存卷內證據,有關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至黃子菱、蔡元慶銀行帳戶內所涉犯行,尚不足以認定張豐華、高暐宸成立犯罪,但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張豐華部分見如附表四編號31、33【原審分別誤載為編號32、34,核屬顯然的錯誤,為無害瑕疵,本庭予以更正】與如附表七編號2,高暐宸部分見如附表六編號15),屬接續犯的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不另為無罪諭知;原審同此認定,核無違誤,應認檢察官這部分的上訴意旨並不可採。
三、本庭駁回張景棋上訴部分的理由:
㈠量刑又稱為刑罰的裁量,是指法官就具體個案在應適用刑罰的法定範圍內,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種類與刑度而言。我國在刑法第57條定有法定刑罰裁量事實,法官在個案作刑罰裁量時,自須參酌各該量刑因子,並善盡說理的義務,說明個案犯罪行為人何以應科予所宣告之刑。第一審判決的科刑事項,如有具體理由認有裁量不當,第二審法院得予以撤銷。而所謂「科刑事項之裁量不當」,包括下列情形:未依行為責任的輕重科以刑罰,亦即不重視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或違反義務的程度等犯罪情狀,即科處與行為人之行為責任不相當的刑罰,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未具體考量個案犯罪情狀,或僅以刑罰規範目的作為加重處罰的依據,誤認或遺漏重要量刑事實(如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卻漏未審酌),或錯誤評價重要量刑事實;於個案事實的本質相同時,科以相異的刑罰,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導致科刑顯失公平,而違反平等原則,例如量刑嚴重偏離類似案件之量刑行情,卻未具體說明理由等。是以,如原審量刑並未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的明顯違法情事,當事人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上級審也不宜動輒以情事變更(如被告與被害人於原審判決後達成和解)或與自己的刑罰裁量偏好不同,而恣意予以撤銷改判。
㈡本件原審已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刑罰裁量事實,善盡說理的義務,就張景棋所犯如附表二至七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均從一重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5月至2年6月不等,顯然是依犯罪分工、被害金額多寡、認罪與否(指相較於否認犯行的高暐宸),就他所犯各罪分別量處不同的刑度,即無裁量標準刻意不一致而構成裁量濫用的情事。再者,目前臺灣社會電信詐欺盛行,如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與詐騙集團使用,往往使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甚至發生多起因此傾家蕩產或債務纏身而輕生的事例,則對涉及電信詐欺相關犯行的行為人實不宜予以輕縱,方足以反應正當的國民法律感情。何況張景棋不僅是單純仲介、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而且是擔任看管人員的主管,所為相較於張豐華、高暐宸或其他提款車手之人具有較高的可責性,原審對張景棋所為的量刑即無違反罪刑相當及平等原則。是以,張景棋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他的上訴。
伍、本庭就撤銷改判部分所為的量刑及諭知應執行之刑:
一、量刑:
有關張景棋等3人所為犯行所應科處的刑度,本庭以行為責任為基礎,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先以張景棋等3人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等犯罪情狀事由(行為屬性事由)確認責任刑範圍,再以張景棋等3人的犯後態度、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社會復歸可能性等一般情狀事由(行為人屬性事由及其他事由)調整責任刑,茲分述如下:
㈠責任刑範圍的確認:
張景棋等3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接受該集團成員的指揮,以前述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從事詐欺、洗錢行為。再者,張景棋等3人負責看管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提供者,在詐騙集團施詐過程中扮演的是較為末端、被查獲危險性較高的角色,相較於主要的籌劃者、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張景棋等3人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又張景棋擔任控房管理人員的主管,不僅負責承租控房的場所,且實際居住於該地,參與犯行程度高;張豐華、高暐宸則負責較為外圍的控房管理人員角色,參與犯行程度較低。張景棋等3人負責看管人頭帳戶提供者,而分別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的人頭帳戶,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犯罪,用以詐騙如附表二至七、九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另臺灣社會電信詐欺盛行超過20年,甚至已成國際上的普遍性犯罪,近年來詐欺集團更是猖獗,對社會及人民財產所造成的威脅與損害由來已久,政府亦長期致力於打擊與追緝詐欺集團,張景棋等3人無視於此,仍加入本件詐欺集團犯罪,所為造成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的信任關係,堪認張景棋等3人的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損害均屬重大。是以,經總體評估前述犯罪情狀事由,並基於平等原則,參酌司法實務就類似案件所為的量刑行情後,本庭認張景棋的責任刑範圍應接近處斷刑範圍內的中度偏中區間;張豐華、高暐宸的責任刑範圍應接近處斷刑範圍內的中度偏低區間。
㈡責任刑下修與否的審酌:
張景棋自稱國中畢業、從事房屋拆除業、已婚、需要扶養父親的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張豐華自稱國中肄業、從事木工、未婚、需要扶養父母的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高暐宸自稱高中畢業、從事殯葬業、未婚、需要扶養父親的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張景棋等3人之前均有遭判刑的犯罪紀錄,素行均非良好。張景棋、張豐華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能坦承犯行,但尚未與被害人、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高暐宸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均矢口否認犯行,其後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才坦承犯行,且於本庭審理與3位告訴人達成和解,但尚未賠償任何款項(這有和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89-490頁),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有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的減刑事由。是以,經總體評估前述一般情狀事由後,本庭認張景棋、張豐華的責任刑均應予以下修,對張景棋、張豐華所為的量刑應分別接近處斷刑範圍內的中度偏低區間、低度偏中區間;高暐宸的責任刑範圍無須下修,應接近處斷刑範圍內的中度偏低區間,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㈢綜上,本庭綜合考量張景棋等3人的犯罪情狀事由及一般情狀事由,基於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參酌司法實務就類似案件所可能的量刑,認對張景棋、張豐華、高暐宸所為的量刑應分別接近處斷刑範圍內的中度偏低區間、低度偏中區間、中度偏低區間,爰就撤銷改判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二、應執行之刑:
㈠宣告刑與應執行刑有別,其應裁量事項論理上應有不同。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的社會功能。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的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款所定界限內,其衡酌的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的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的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的不必要嚴苛。至於具體的裁量基準,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的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如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的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較低,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如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甚至彼此之間具有關連性與依附性者,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更高,更可酌定較低的應執行刑;反之,如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的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的應執行刑。
㈡本庭斟酌張景棋等3人所犯如附表二至七、九所示各罪,其罪質與手法相同,且是在密接時間內為之,所犯各罪都是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而為,各次加重詐欺犯行是於111年5、6月間所為,相隔期間短,雖然侵害的財產法益並非同一人,但各次犯行的角色分工、類型、行為態樣、犯罪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顯然較高;並權衡張景棋等3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另併予考慮張景棋等3人的意見、年紀與社會復歸的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恤刑政策等意旨,就張景棋等3人所犯各罪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分別定應執行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陸、無罪部分: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另以:張景棋等3人與其他共犯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妨害自由的犯意聯絡,先由如附表一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的時間及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的人頭帳戶提供者吳柏勳等6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點,與如附表一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碰面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存摺等資料,並由如附表一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拘禁於如附表一所示的場所,不得擅自離開,以剝奪人頭帳戶提供者的行動自由。綜上,檢察官認張景棋等3人此部分所為,是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私行拘禁、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就此部分被告所犯法條欄雖僅記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但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已載明如附表一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施用詐術,並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前往指定地點交付銀行帳戶等情,應認為檢察官亦有就詐欺部分提起公訴)。
二、檢察官須使法院產生無庸置疑的確信,始能為有罪諭知: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排除合理懷疑,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又證據的取捨與證據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的職權;如果法院就此所為的裁量及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的定則或論理法則,且於判決內論敍其何以作此判斷的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
三、原審就起訴意旨所指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諭知張景棋等3人無罪,核無違誤:
㈠吳柏勳雖於警詢中證稱:我在臉書社團應徵打字工作,對方以工作名義欺騙我,後來才發現是要做詐騙,也不准我離開飯店或與家人聯絡,並揚言要對我的家人不利等語(他5072號卷一第330-331頁);亦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張軒睿原本說如果我繳交名下的銀行帳戶,就能夠獲得20萬元的報酬,事後僅帶我前往繳清卡債約4萬元等語(偵31260號卷一第282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在臺中上本案詐欺集團接應的車輛時,就知道去臺北是要賣帳戶,我在事前也被通知要攜帶簡便衣物,知道要去臺北約2、3週等語(原審卷二第233頁)。由前述吳柏勳的證詞,可知他於臺中與接應者碰面當下,已知悉所謂的「工作」,實際上是要提供銀行帳戶,卻仍貪圖20萬元的高額報酬,自願前往並依指示住於旅館內,甚至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帶領下,協助繳清卡費4萬元。由此可知,如吳柏勳確實遭違反意願拘禁於旅館內,大可趁前往繳清卡費過程中伺機報警,他卻因確實有獲得報酬,選擇依約先後待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的數個地點。是以,吳柏勳既然是為了獲取報酬才交付銀行帳戶,並選擇依約待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的住處,應認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未有對吳柏勳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交出銀行帳戶,並違反吳柏勳意願將其監禁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地點的情事。
㈡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的黃祥烜於警詢時證稱:我因生活困苦,詢問張豐華有無賺錢的方法,張豐華表示提供銀行帳戶可以獲得10萬元的報酬,我便心動答應,於111年5月29日自己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並將名下銀行帳戶交給張豐華,張豐華說待上5天可以拿到10萬元,我沒有遭控制人身自由,也沒有人監禁我等語(他5072號卷一第16-17頁)。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的朱瑞蜂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11年5月30日經友人「阿民」介紹,為賣簿子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並為了辦新的銀行帳戶,有於111年5月31日前往補辦身分證,我事先有得知會被控管,但沒有說外出要跟誰報備,所以不覺得非常不自由等語(他2072號卷一第164-165頁)。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黃子菱於警詢中證稱:我於111年5月初前往臺北,將銀行帳戶交給被告張軒睿使用,並於同年月28日入住謙匯普樂室行旅,被告張軒睿表示拿到銀行帳戶後不能離開,出門要報備才可以出門,沒有人監禁我等語(他5072號卷一第92-94頁)。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的蔡元慶於警詢中證稱;我透過友人「明哥」介紹,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賣簿賺錢,我在旅館需友人陪同才可出入,並沒有受到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情況等語(他5072號卷二第442-443頁)。綜上,由前述證人黃祥烜、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的證詞,可知他們的情況與前述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的吳柏勳的遭遇類似,亦即這些人頭帳戶提供者事前均知悉前往謙匯普樂室行旅的目的,在於賺取報酬,遂提供自己所申辦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而其等待在旅館內乃販賣名下銀行帳戶以取得報酬中所約定給付內容的一部分。是以,黃祥烜、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既然是為了獲取報酬才交付銀行帳戶,並選擇依約待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提供的住處,應認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未有對黃祥烜、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交出銀行帳戶,並違反黃祥烜、朱瑞蜂、黃子菱、蔡元慶意願將其等監禁於謙匯普樂室行旅的情事。
㈢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的李蕙妤警詢時證稱:警察於111年6月1日前來謙匯普樂室行旅搜索時,我人在現場,我是來找朋友借錢的,我已經在該處住了3、4天,我可以自由進出,沒有人拘禁我,我因為跟家人吵架,已經在外面流浪很久,所以才會隨身攜帶衣物等語((他5072號卷一第305-309頁;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去謙匯普樂室行旅找張景棋借錢,我跟他的交情不錯,因為張景棋沒有那麼多現金,說要等幾天,我有去申辦銀行帳戶並交給張景棋,我可以自由離開旅館C05號房等語(他5072號卷一第360-361頁)。綜上,由李蕙妤的歷次證述內容,可知她是為了向張景棋借款,才前去謙匯普樂室行旅,並自願提供銀行帳戶,她並無遭人拘禁於謙匯普樂室行旅的情事。是以,李蕙妤既然是為了向張景棋借款,才前去謙匯普樂室行旅、自願提供銀行帳戶,應認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未有對李蕙妤施用詐術,致她陷於錯誤而交出銀行帳戶,亦未違反李蕙妤意願將她監禁於謙匯普樂室行旅的情事。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並不可採: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主張:張景棋等3人所屬詐欺集團為確保購得的銀行帳戶得以充分利用,才將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提供者集中管理,限制其等的行動自由,原審未勾稽相關證人間的證詞,就張景棋等3人所涉如附表一部分諭知無罪,核有違誤等語。惟查,刑法第302條第1項的私行拘禁罪,以「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要件,人的行動自由必須受到剝奪,而無法依其意願改變其所處的停留地點時,始發生本罪的剝奪自由結果;如果被害人可自願選擇是否離去現處停留地時,則其行動自由並未遭到剝奪,亦即被害人的同意可以排除本罪不法構成要件的該當。而(加重)詐欺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使被害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基本構成要件;如被害人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並非因行為人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陷於錯誤,自與(加重)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不該當。本件由前述吳柏勳等6人的證詞,可知他們或是為了獲取報酬,或是為了向張景棋借款,才前去謙匯普樂室行旅、自願提供銀行帳戶,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亦未違反吳柏勳等6人的意願,吳柏勳等6人是寄宿於謙匯普樂室行旅,則依照上述說明所示,張景棋等3人自不成立私行拘禁或加重詐欺取財罪。是以,檢察官這部分的上訴意旨,亦不可採。
柒、一造缺席判決:
張景棋、張豐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無庸聽取他們的陳述而逕行判決。
捌、法律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偵查起訴,於檢察官林黛利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李允煉在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檢察官就附表一部分上訴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
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3年7月31日修正(現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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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年5月16日上午2時、台中市南區文心南路與復興路口 | ⑴1ll年5月16日上午6時,在臺北市市民大道之82FamilyVilla。 ⑵111年5月17日下午4時,在臺北市大安區東鑫商務旅館。 ⑶111年5月20日下午6時,在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⑷111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⑸張景棋、張力文透過監視器監視;張豐華、黃國平、高暐宸在房間内監看,不能外出,手機使用須在監控人面前。 | |
| | | | |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 ⑴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須待在該處5天 | |
| | | | |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ll年5月29日上午7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 ⑴111年5月29日上午7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於警詢時稱不能外出 | |
| | | | | ⑴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1年5月30日下午6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 ⑴111年5月30日晚上,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1l1年5月31日由高暐宸偕同前往申辦,外出須陪同,行為受監控,時間約7天至15天。 | |
| | | | | 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ll年5月28日在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 ⑴111年5月28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交付帳戶後,不能逕行離開,時間1個月,外出要告知。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⑴111年6月2日之4天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B1C05號房(謙匯普樂室行旅) ⑵交付帳戶後,外出要有被告等人陪同,不能隨意進出。 | |
附表二(被害人匯入吳柏勳名下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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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鄭逸昌之證述(偵第31260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2.匯款單據、對話纪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6、40至48頁) 3.吳柏勳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郭民松之證述(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9至53頁) 2.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7至111頁、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06至12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陳明昌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13至115頁) 2.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17至167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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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林文展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69至173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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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李貴璇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199至200頁) 2.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03至22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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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邱清鳳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27至229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31至25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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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李志祥之證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59至261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62至27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梁鈺榕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75至276頁) 2.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影本、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277至31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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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陳亭宇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1至313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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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古欣巧之證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5至317頁) 2.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1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楊加風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29至333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37至37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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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楊新發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73至376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77至393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周相攸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395至400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交易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02至442頁、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16至255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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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呂燕芬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43至445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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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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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吳玫穎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63至465頁) 2.匯款單據、存摺、對話紀錄擷圖、轉帳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469至54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顧素英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43至546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洪靜怡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57至559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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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陳立瑋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69至572頁) 2.切結書(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 573)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李慶豐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03至607頁) 2.盈利避險計晝契約書、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08至63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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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謝運金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31至634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35至65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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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林修慧之證述(偵第31260號卷二第411至420頁) 2.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契约書(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60至6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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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葉昀鑫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89至693頁) 2.匯款單據影本(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694至706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黃美秋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07至710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匯款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12至732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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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吳文第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33至738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43至7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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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李維泰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789至792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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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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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朱鴻文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07至808頁) 2.APP軟體頁面、通訊軟體群組對話、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11至839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錢勇村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41至845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46至86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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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黃玉新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65至868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69至890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4.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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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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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周兆群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891至893頁) 2.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駱素卿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07至912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13至944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彭瑩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45至948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949至988頁) 3.吳柏勳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一第5至33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黃怡菁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3至47頁) 2.交易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8至62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滕虎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卷一第307至309頁) 2.對話紀錄擷圖、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67至86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賴國仁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87至90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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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林哲宇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27至130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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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張雅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53至156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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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蔡濱如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83至186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黃建龍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97至200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曾柏穎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77至287頁) 2.匯款單據、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288至344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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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黃芊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345至348頁) 2.存摺、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350至384頁) 3.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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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彭志欽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53至457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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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王天慧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479至482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邱思菁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583至588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劉淑嫻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625至630頁) 2.吳柏勳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二第1至2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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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害人匯入黃祥烜名下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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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楊川擴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27至29頁) 2.黃祥煊名下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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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唐婉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57至61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62至84頁) 3.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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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楊素芳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85至88頁) 2.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王幼珍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3至118頁) 2.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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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被害人匯入第1層帳戶為000-00000000000000,再遭轉匯第2層帳戶即黃祥烜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曾鳳娥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51至154頁) 2.黃祥煊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五第11至2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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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被害人匯入李蕙妤名下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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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姜潤潔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7至31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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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陳柏翔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至54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5至68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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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楊秉融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69至72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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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李秋慧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89至91頁) 2.詐騙群組擷圖、存摺、匯款單據(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92至116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李秉衡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17至120頁) 2.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22至14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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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賴建志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43至144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郭琬鈴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63至164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業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郭啓年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87至191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195至233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陳語淇之證述(偵第31260號卷二第407至410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卷三第238至264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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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梁寶英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65至266頁) 2.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67至29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廖碧貞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293至301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03至329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吳昀芸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31至340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42至370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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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杜孟軒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71至375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379至40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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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張彩鶴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03至407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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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楊敏琳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27至433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34至44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潘美燕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43至446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徐貴蘭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61至465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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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王恩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77至481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陳品溏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493至495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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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楊吉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5至516頁) 2.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17至541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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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證人吳民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43至545頁) 2.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46至552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范芳郡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53至555頁) 2.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成仲駿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73至575頁) 2.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79至598頁) 3.李蕙妤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三第5至2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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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林孟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9至22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3至50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胡重潤之證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至53頁) 2.關懷慰問訪視表、匯款單據、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4至88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四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蔡玉花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91至96頁) 2.李蕙妤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1.陳光銘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17至120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21至156頁) 3.李蕙妤名下第一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至18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月貳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陳經天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61至162頁) 2.匯款單據、存摺(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64至178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周筱琪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79至183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84至222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胡世怡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25至228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31至26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林素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67至269頁) 2.存摺封面、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07至45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備註:與附表六編號13為相同被害人,已評價該部分犯行)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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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溫蕙瓊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23至325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27至35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曹迺稚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57至359頁) 2.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63至381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備註:與附表六編號14為相同被害人,已評價該部分犯行)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王鳳英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83至386頁) 2.交易紀錄(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88至40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林麗美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07至409頁) 2.存摺封面、對話紀錄擷圖、交易紀錄、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13至44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林黃儀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51至452頁) 2.匯款單據、借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55至480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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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江建科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1至516頁) 2.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519至540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附表五(被害人匯入朱瑞蜂名下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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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王麗淳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1至16頁) 2.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廖淑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3至27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8至44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李宜容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45至48頁) 2.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蕭淑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05至111頁) 2.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張惠媜之證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35至136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振瀚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37至181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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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楊駿朋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83至184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185至207頁) 3.朱瑞蜂名下之華南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3至5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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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黃俊霖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09至211頁) 2.存摺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15至248頁) 3.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7至10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高得訓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249至251頁) 2.朱瑞蜂名下之玉山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第 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六第7至10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附表六(被害人匯入黃子菱名下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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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陳榴槤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7至32頁) 2.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饒冬美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47至51頁) 2.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2至66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林雨儒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67至69、71至72頁) 2.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林永亮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81至86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88至102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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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陳朝麟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03至105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06至12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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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蔡錦淑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25至128頁) 2.匯款單據、存摺(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29至138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鄭秋豐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39至143頁) 2.交易明細、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44至192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徐美惠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93至196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99至21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陳奕君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15至217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18至234頁) 3.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1.吳桂汶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35至243頁) 2.黃子菱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至9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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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1.吳東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91至293頁) 2.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294至304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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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1.賴炳輝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05至311頁) 2.匯款單據、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存摺(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313至382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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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1.林素華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67至269頁) 2.存摺封面、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273至322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 |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1.曹迺稚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57至359頁) 2.匯款單據、存摺封面(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363至381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 |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1.黃茂峰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19至22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24至58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與附表七編號2為相同被害人,已評價該部分犯行)。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 | | | | | 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1.古光雄之證述(偵字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03至505頁) 2.存摺、匯款單據(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506至516頁) 3.黃子菱名下之彰化商銀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登入IP(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八第11至26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張景棋之上訴駁回。 |
附表七(被害人匯入蔡元慶名下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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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陳玉玲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9至10頁) 2.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 | | |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 1.黃茂峰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19至22頁) 2.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24至58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 (與附表六編號15為相同被害人,高暐宸已於該部分予以評價)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備註:與附表六編號15為相同被害人,已評價該部分犯行)。 | |
| | | | | |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 1.林茂德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59至61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63至86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 | 1.胡庭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87至90頁) 2.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91至112頁) 3.蔡元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七第3至7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 | | | | |
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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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廠牌:蘋果 型號:iPhone12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
| | | | 廠牌:蘋果 型號:iPhone8 IMEI: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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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戶名: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葉秀財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張景棋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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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廠牌:三星 型號:Galaxy A71 IMEI:000000000000000&ZZZZ;&ZZZZ; 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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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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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江麗玉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57-159頁) 2.蕙妤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37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 | | | 李蕙妤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1.邱慶忠之證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481-486頁) 2.蕙妤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偵第31260號被害人資料冊卷四第137頁) | 張景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月。 張豐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高暐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