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麟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東明
前列上訴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84號、111年度偵字第380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