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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麟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東明




前列上訴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984號、111年度偵字第3800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