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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4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蘇益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蘇益(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行為動機均相似,兼衡違反之嚴重性及所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綜合斟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及原裁定漏載)、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等規定,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新臺幣(下同)9萬元,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黃榮堅教授「數罪併罰量刑模式構想」,主張在累進遞減原則上,數罪併罰時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宜予各刑相加後酌減三分之一以上;又我國刑法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故於量刑時,倘行為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懲儆,並達防衛社會者,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兩者加以考量其情狀,要難僅以行為人犯罪次數做為定其應執行刑唯一標準。是以,應考量行為人犯罪時間的密接性及個人情狀,定其應執行刑期,始較符公平、比例原則。請鈞院考量抗告人之情狀,重新量刑,給予抗告人最有利之裁定,早日重返社會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112年9月2日)前所犯,且原審法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9萬元,且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有期徒刑部分,既在外部界線即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下,復再予減少有期徒刑7月之利益,已相當從輕定刑;就各罪併科罰金部分,亦在外部界線即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1罰金8萬元)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罰金10萬7,000元)以下,亦再予減少1萬7,000元之利益,顯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犯各罪均為與詐欺、洗錢有關之犯罪類型、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行為時間相同(於111年10月18日至同年月28日間所犯)、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事項後始為量定,相當程度緩和數宣告刑併予執行所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是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只酌減幾個月,裁量不當、定執行刑過重,請求酌定符合公平、比例原則之應執行刑云云,自無可採。
五、綜上,原裁定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可指。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