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亦安(原名郭嘉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亦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亦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9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