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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