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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4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30019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