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兆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兆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理由略以:上列受刑人鄭兆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463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0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9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4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69270號)後,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