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柏諺(原名林子豪、陳子豪、陳柏諺)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柏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諺(原名林子豪、陳子豪、陳柏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34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