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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VAN DUONG(中文名:阮文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DU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VAN DUO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89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8900號、核准假釋日期:114年12月17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