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威廷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威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威廷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92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401815920號、核准假釋日期:114年12月17日),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