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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寶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寶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寶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