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909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445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