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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君(原名陳雅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17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