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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婷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臺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