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富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富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富智因竊盜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5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646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