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
被 告 卓芳貞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676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