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子帆
被 告 周文強
孫台鳳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27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