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濟生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白承宗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鴻志
被 告 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慶士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訴字第4632號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