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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惠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7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劉彥志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以被上訴人劉彥志有過失傷害犯行等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