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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駱志強   
被上訴人    簡裕潔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