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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易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美櫻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66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59號、112年度偵字第21760號、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附表編號1部分)撤銷。
前揭撤銷部分,張美櫻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範圍:本案檢察官係對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張美櫻對告訴人社團法人臺灣動物緊急救援推廣協會(下稱動物救援協會)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就原審判決被告對告訴人許星星無罪部分並未上訴(本院卷第108頁),被告係對經判決有罪部分上訴,是原審判決被告對告訴人許星星無罪部分業已確定,非屬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美櫻因懷疑告訴人李愛華涉及霸佔狗園,亦懷疑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涉及利用救援貓狗以行騙他人捐款等情事,詎被告在發表網路言論之前,竟未盡最基本之合理查證義務,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自民國111年9月間某日起,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日期,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街00巷00弄00號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帳號頁面留言區,以帳號「張美櫻」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實言論,公然辱罵並指摘、散布告訴人李愛華為「假動保四大惡蟑螂、霸佔狗園」等訊息,足以貶損告訴人李愛華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日期,在上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在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各帳號頁面留言區,以帳號「張美櫻」或「Sue Sue」張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不實言論,公然辱罵並指摘、散布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為「動保蟑螂、斂財、偷工減料草菅狗命、非常黑幫的邪會、狂撈錢、造假帳、詐騙、搶錢、不知道已撈了幾個億」等訊息,足以貶損動物救援協會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因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於如附表編號4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開罪嫌,係以被告供述、告訴人李愛華、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執行長倪京台之指述、告訴人李愛華在臉書之個人真實照片列印畫面、被告所張貼言論之列印畫面、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之官方網站公開首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網站之法人登記公告網頁之列印畫面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為附表所示之貼文,惟堅詞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罪、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講的全部都是事實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於網路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111年度他字第9324號卷第82至83、200至207頁、112年度他字第2909號卷第22至25、58至63頁、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卷第11至18頁、112年度偵字第21759號卷第11至16、27至31、83至84頁),並有附表所示之貼文可稽(111年度他字第9324號卷第25至37、39至68頁、111年度他字第7356號卷第17至65頁),此部分事實固堪以先行認定。
 ㈡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而刑法公然侮辱罪,係抽象之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二者間並非相同。惟倘於語言或文字中同時夾雜指謫具體事實及謾罵之情形,自應自該言語或文字之脈絡觀察該謾罵究係單純抽象之謾罵,或係於指謫具體事實時伴隨而生之嘲弄、謾罵,如該謾罵與所指謫之具體事實無關,自可能另論以公然侮辱,惟如係於指謫具體事實時伴隨而生之嘲弄、謾罵,整體文義核心仍係對特定具體事實之評價,應綜合納入誹謗罪之範疇予以適法性評估,而無另行成立公然侮辱罪之餘地。經查,被告所為附表之貼文,內容內雖有「動保蟑螂」、「邪會」等謾罵或嘲弄之用語,然自貼文內容之前後脈絡觀察,附表所示之貼文係指謫告訴人李愛華、動物救援協會假借動物保護之名用以斂財,其中所夾雜之嘲弄、謾罵,亦屬對具體事實所為,而非單純抽象之謾罵,自無構成公然侮辱之餘地,起訴書被告此部分謾罵涉犯公然侮辱,自屬無據。
 ㈢被告指謫告訴人李愛華、動物救援協會為「動保蟑螂」、「斂財」等,是指告訴人李愛華、動物救援協會表面上以愛護動物、救援流浪動物之旗號,私下將動物作為斂財、牟利工具,此固足以毀損告訴人李愛華、動物救援協會之名譽,惟因其指謫之事均涉及告訴人李愛華、動物救援協會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且事關社會大眾愛心捐款之流向及運用,並可能因而影響捐款者對合法募款團體之捐助意願,故足認被告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
 ㈣被告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又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亦即非屬上開但書所定之情形,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上開規定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參照)。
 2.對告訴人李愛華部分:
 ⑴告訴人李愛華於警詢證述:被告係於其個人臉書轉貼黎安妮在臉書社團「假動保米克斯煉獄所」張貼之文章,黎安妮的文章內容寫到我是假動保四大惡蟑螂,病毒之天理難容,綠林人稱:惡行鄉里,霸佔狗園,窮兇極惡女王等語(111年度他字第7356號卷第72頁),此與被告供稱:我是從臉書社團「假動保米克斯煉獄所」黎安妮貼文的內容截圖下來轉貼等情相符(112年度偵字第21759號卷第12頁),是附表編號1之文字內容為被告自黎安妮發表之文章轉貼而來,堪以認定。
 ⑵被告辯稱:李愛華的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接收翁媽媽狗園後爭議很多,像是違法私募捐款、未將生病貓狗送醫等語(112年度偵字第21759號卷第12至13頁),經查,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接手翁媽媽狗園乙事,有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貼文可佐(本院卷第55頁),而自告訴人李愛華貼文中關於璽旺園區之相關內容(本院卷第51頁),亦足認告訴人李愛華為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之工作人員或主管。
 ⑶參諸如附件被告於網路上與其他網友之留言對話(本院卷第57至65頁),可知除被告外,網友「古妍汝」、「沈曉靜」對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有無能力接手翁媽媽狗園及是否係為領取補助等均有所質疑,且對於狗園向有意願領養犬之人要另行收取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正當性亦有所懷疑,被告並留言表示:「我看妳的網站一直都在募也有人捐,誰阻擋過妳啊,妳若不滿人家的質疑監督也可以不幫忙接手單位啊,接手單位什麼人力能力都沒有難怪已經接手2星期了也只送醫7隻而已,其他就繼續放著等死,古小姐才會發這篇文,目前為止只看到你們募款而已,沒看到其他作為,我們當然要質疑了」(本院卷第65頁),是被告以黎安妮之貼文及其他網友之留言意見等資料為依據,認為告訴人李愛華及所屬之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係藉流浪狗之名義進行斂財,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
 ⑷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人員「阮苓綝」於留言亦承認領養時需支付認養金3千元(本院卷第65頁),此證據資料雖未能達到證明身為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人員之告訴人李愛華為係以接手翁媽媽狗園為手段進行斂財之動保蟑螂之程度,然綜合前揭資料,確已達使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被告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被告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參諸前揭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3.對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部分:
 ⑴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於106年2月17日前於其Facebook粉絲專頁發文勸募:「桃園老瑪爾身卡32彈!桃園一隻老瑪爾濟斯犬近日被發現身上中數十槍卡32顆BB彈,所幸經送往動物醫院清創後無生命危險;目前因餵養人無力支付傷犬醫療與住院費用,臺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將全數支付,並請動物醫院提供最好的醫療照護」等語,並於貼文中提供戶名為動物救援協會之帳戶供不特定民眾郵政劃撥捐款(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卷第40頁),惟「桃園陳獸醫院」隨即在該貼文底下留言:「醫院聲明:有跟飼主聯絡上了,醫療費用的部分,飼主一家人會全額負擔,也不會用到任何動保團體的錢,謝謝各位」、「對了,狗狗現在很好,大家不用擔心」等語(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卷第40頁);對此獸醫院之留言聲明,旋即有網友表示:「大家大力截圖轉發,避免被有心人士趁機斂財」等語(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卷第40頁)。
 ⑵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於107年2月10日,於其Facebook粉絲專頁發文勸募:「幫新北板橋及五股收容所募煤油幫犬舍度寒冬!為了讓犬舍內的貓狗平安度過寒冬,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響應發起募集煤油溫暖犬舍行動。預計至少需要20公升煤油70桶,決定由民間單位募集再向中油團購」等語,並於貼文中提供戶名為動物救援協會之帳戶供不特定民眾郵政劃撥集資(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卷第48頁),然五股區公立動物之家於動物救援協會上述發文之11小時後,於107年2月10日23時7分許,在其Facebook粉絲專頁轉貼動物救援協會上述發文,並公開澄清:「最近因為冷氣團報到跟大家募集暖爐用的煤油,很感謝每一位的分享及捐贈,陸續都有收到。稍早在網路上看到有私人單位,以此為號召替板橋及五股收容所募資買油,在此特別聲明,該單位與五股收容所沒有任何關聯,之前也未有交集,而且粉絲頁2011年11月開台至今我們從未接受民眾捐款,都只是物資上的捐贈」等語(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卷第48頁)。
 ⑶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之Facebook粉絲專頁,有網友留言質疑:「無法得知每月貴單位糧助私人收容所的資料,哪一個收容所給多少助糧?每個月收到多少捐款?從網站上無法了解」,動物救援協會未予回應(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卷第63頁);另因民眾質疑動物救援協會採購之飼料品牌與價格,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於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回覆:「您好,因飼料的需求量較大,重量也因品牌有所差異,我們都是集資後向多個廠商大量採購,為免影響廠商業務,請恕我們無法透露飼料價格」等語(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卷第71頁),未能就網友所質疑之捐款、助糧數量及支出費用予以說明。
 ⑷蘋果日報曾以「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即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前身)涉造假帳」、「動物救援組涉造假帳,贊助費記作自付錢稱技術性轉帳」為標題進行報導,該報導指出愛心媽媽贊助流浪犬赴美收容之運費2萬多元,被台灣動物緊急救援小組登記成協會自己所付;並提及動物救援小組創辦人倪兆成坦承「確實有幾筆支出沒收據、銷不掉,技術性轉帳」及向蘋果日報表示「未來將不再接受捐款,以免爭議」等語(原審卷第89頁至第90頁),倪兆成亦因上開運送流浪犬隻赴美收容運費之帳目造假問題,涉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4861號給予緩起訴處分確定(原審卷第85至86頁)。
 ⑸觀諸前揭證據,被告於附表編號2至7指謫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假借動物保護之名用以斂財時,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參諸前揭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㈤綜上,依被告所提證據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傳述之事為真實,且主觀上亦難認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又該事非屬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自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上訴之判斷:
 ㈠駁回上訴部分(原審判決對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無罪部分):
  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業經逐一調查,仍未能獲被告有罪之確切心證,本案尚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確信被告針對告訴人動物救援協會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言論構成誹謗、公然侮辱,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原審基於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為無罪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提起上訴,所舉證據仍難說服本院推翻原判決,另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部分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撤銷原判決部分(原審判決有罪部分):
  被告雖不能證明其對告訴人李愛華之言論內容為真實,惟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被告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原審未審酌上情,對被告此部分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即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有罪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為被告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彣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怡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日期
張貼對象
貼文內容
案號
1
李愛華
111年9月間某日
臉書帳號「張美櫻」頁面之留言區
「動保蟑螂名人榜」、「李愛華-假動保四大惡蟑螂,病毒之天理難容,綠林人稱:惡行鄉里,霸佔狗園,窮兇極惡女王」
112年度偵字第21760號
2
動物救援協會
111年10月22日
臉書帳號「張美櫻」頁面之留言區
「動保蟑螂」、「不知道已撈了多少(天文數字)」、「吸金」、「多募的錢流向不明」、「打著救援動物之名狂吸金」、「家族性企業全家參與」、「斂財」、「所募善款沒有完全用在這些被募款貓狗身上這是一個沒有收容所的協會,沒有醫療休養,中途收留和收養的處所」、「募狗園的飼料款,資訊同樣不透明」。
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
3
動物救援協會
111年10月22日後之數日內某日
臉書帳號「張美櫻」頁面之留言區
「說救援了12幼犬,後續卻以已跨海送養結案,短短幾個字什麼證明都沒有」、「這個協會根本只是為了騙捐款不是為貓狗」、「每月收款多少送出多少飼料完全沒公布」、「動保蟑螂」、「畢竟捐款額度太高了擔心受牽連,會計師幫這家協會處理帳務先發表"自保聲明"」、「不僅讓飼料商賺一手他們也再賺一手」、「發現他們在狗園建設這部分撈很多,沒想到還偷工減料草菅狗命」、「邪會」、「符合動保蟑螂評估的標準」、「連募款狗都跟愛爸要了救援文也盜用」、「他們幫忙詐騙的人馬真的很多」、「非常黑幫的邪會」、「斂財」、「動保蟑螂」、「他們的打手也很多是很有組織的詐騙集團」、「只會養肥蟑螂」、「動保蟑螂」、「斂財」、「完全沒救援只是拿救援浪貓狗之名到處斂財」、「家族企業」、「靠著救援貓狗發跡可說是台灣動保致富傳奇,斂的財可觀」、「他們把救援貓狗當成生意在做了」、「捐款每年也翻倍跳,都是無本生意,真正救援又少的可憐都在募款」、「年撈上億」、「他們喜歡比較血腥有視覺效果可是醫療費又不會太貴或後續可以原放比較好處理的」、「斂財」。
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
4
動物救援協會
111年11月11日
臉書帳號「張美櫻」頁面之留言區
「打著救援浪浪之名狂撈錢」、「貓狗只是他們的提款機」。
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
5
動物救援協會
111年10月22日後之數日內某日
臉書帳號「Ching-Han Chuang」頁面之留言區,以臉書帳號「張美櫻」貼文
「造假帳」、「在網站上攻擊敵手洗白自己故意混淆視聽」、「詐騙」、「就算有申報在支出方面就可大做手腳了像醫療費明明2萬叫配合的醫院寫高一點,工程款也做手腳,像募糧平台他們所收捐款多少,買了多少飼料各狗園分了多少包他們有寫嗎?要做帳是輕而易舉的事,是做賊心虛先自我漂白吧」。
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
6
動物救援協會
111年10月7日
臉書帳號「Sue Sue」頁面之留言區
「狗沒救到肥了人(多年來不知道已撈了幾個億)」、「沒有救援文只有一張驚悚照」、「買廣告募款(為什麼有錢買廣告沒錢醫療?)」、「沒有醫療收據或估價單…多募的錢流向何方無法追蹤也沒有再交代」、「狗被募款卻完全追蹤不到醫療和安置的後續更別說送養了」、「完全沒有醫療和安置的交代,扯爆了,搶錢搶成這樣,貓狗是他的印鈔機」、「由退休教師創立,兒子,妻子都加入是家族企業,總部在加拿大,在台灣沒地址只有信箱,電話是語音電話」、「不但可讓飼料商賺一手,經由這個平台的插手中間又可再賺一手」、「會計師也不過是他們請來做帳的工具罷了」。
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
7
動物救援協會
111年10月24日
臉書帳號「Sue Sue」頁面之留言區
「狗沒救到肥了人(多年來不知道已撈了幾個億)」、「沒有救援文只有一張驚悚照」、「買廣告募款(為什麼有錢買廣告沒錢醫療?)」、「沒有醫療收據或估價單…多募的錢流向何方無法追蹤也沒有再交代」、「狗被募款卻完全追蹤不到醫療和安置的後續更別說送養了」。
113年度偵字第1126號
附件:
古妍汝:(標註阮苓綝,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工作人員)好怕怕哦!沒有能力就不要硬接,都聊過了,動保處也希望翁媽媽女兒自己能夠趕快送養就送,不需要一定要給承接,只能給狗出不要再給狗進了,狗只能少不能多,能送多少是多少,其餘就剩不多狗了,就沒多大壓力負擔
被告:(標註古妍汝)就是就算這個協會接手了也不能再進狗,只須把翁媽媽狗園內的狗送掉就行了嗎?送不掉的就養到死為止?
古妍汝:(標註張美櫻)並不是,他們接手了還要放他們自己的狗進去,所以翁媽媽狗園的狗若有在死掉了,反而讓他們更有空間放自己的狗進去,而且也耳聞他們單位打算要再去收容所收容犬隻,收容多少一隻多少賺補助,一年就多少政府財。據我所知,因為接手單位並沒有像翁媽媽狗園一樣一個很好的狗園
...
邱吉成(臺灣璽旺國際愛護動物協會工作人員):(標註古妍汝)我們送去動物醫院治療的狗,不要募款,去買單
古妍汝:我認同蒙寶說的,沒有人逼你接下這個狗園,為何我要買單為何要全民買單?有多少能力就做多少事?不要簽約前說有金主?簽約後金主跑了嗎?不幫你了嗎?
...
沈曉靜:沒有能力又搶著接狗園?不如趕快開放讓願意自行醫療的領養人認養,據長期餵養的愛媽證實確實裡面的狗每天一直再死掉,然後柯基的部分,不是又被丟了二十幾隻進去,加原本的三十幾隻,還不讓翁媽媽女兒帶一些出來儘速送養?那請問你們接手至今,現在裡頭的柯基死到剩幾隻了?能詳細說明剩餘的數量嗎?講白了你們接手狗依然放在裡面等死啦!
...
沈曉靜:不曉得翁媽媽和翁家人看到自己的貓狗,是被接手單位每句留言回覆都是逼大家捐款的,心裡作何感受?口口聲聲就是錢啊錢啊先捐來再說,接手近半個月貓狗一樣沒有任何動作,還是繼續放任一直死掉的😭本以為原發文人的求救文有接手單位貓狗有救了就此告一段落了,沒想到居然是要逼人捐款,才能看到貓狗有沒有就醫的證明太誇張了現在拜託請大家繼續持續關注
邱吉成:(標註沈曉靜)你是看不懂文字嗎?想認養到動物醫院,作寵物登記,繳交犬隻救援醫療費用,定時回診,預約結紮時間,1百多隻醫療費用明細要那一隻醫院會開給你,我們沒空去搞這個。你要明細我明天到動物醫院,全部總合1百多隻是檢查總金額及醫療總金額給你去買單要不要?要在來說一切後續問題
沈曉靜:我看到的留言怎麼都是別人先捐款啊!都不覺得丟人嗎?
...
古妍汝:真的!很多人想領養自行就醫,也能減輕他們負擔,但他們完全不是這麼想,現在才知道原來是要送養時再收取領養人醫療費用,這就不叫送養了叫賣狗,然後怪會有那麼多人寧可去買健康的狗,和必須養不健康的狗再被收費
...
被告:(標註阮苓綝) 我越看越糊塗來,璽旺協會接手翁媽媽狗園也募款了,為什麼還要妳來帶回醫療?妳怎麼會管到別人協會的事去?明明7隻狗醫療費7萬就有人捐妳為什麼硬說沒有?狗也不是妳帶去醫療的啊
...
被告:(標註阮苓綝)196隻的血檢費付了嗎?不然為什麼有人要認養時一隻又要收3000醫療費?
阮苓綝:(標註張美櫻)收取認養金是一個門檻也是一個審核條件 更是一個支持動保協會的救援工作 等於是捐款 我們會開收據給您。如果三千元認養狗狗你們都不願意 拜託一下去收容所領養。養寵物要花錢的 三千元都拿不出來 拜託不要認養毛孩子
...
被告:(標註阮苓綝) 我看妳的網站一直都在募也有人捐,誰阻擋過妳啊,妳若不滿人家的質疑監督也可以不幫忙接手單位啊,接手單位什麼人力能力都沒有難怪已經接手2星期了也只送醫7隻而已,其他就繼續放著等死,古小姐才會發這篇文,目前為止只看到你們募款而已,沒看到其他作為,我們當然要質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