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KOH ZHENG HAO (許鉦豪) 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劉逸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OH ZHENG HAO (許鉦豪)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8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KOH ZHENG HAO (許鉦豪)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5年3月19日執行羈押,嗣於115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訊問被告坦承確有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且有卷內證據可資佐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又被告係馬來西亞籍來台與詐欺集團共犯本件犯行,在國內並無固定之居住所,且已受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本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將來確定後應入監執行,顯有規避後續審判及刑罰執行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出境之虞。至被告雖提出有找到居住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1樓之親友,願意提供居住所給被告居住云云,然此不過臨訟尋覓之居所,且被告為外國籍人士,除羈押外並無其他替代手段可以絕對擔保被告不會利用其他可能之方法逃匿出境,藉以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經參酌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堪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其他替代手段可資取代,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