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欣硬質銅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岳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67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即被告達欣硬質銅有限公司、李岳峰於宣判前另行具狀,以其業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本案行政裁處提起確認違法訴訟為由,聲請再開辯論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雁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