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書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書瑜因違返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矚訴字第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陳明不服原審判決及理由狀容後補上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丞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