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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美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美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美惠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楊展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