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元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元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元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25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