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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41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