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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玟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5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玟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定執行刑1年10月有期徒刑經本院判決確定。民國114年4月30日送監執行,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0421號函及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