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學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瀚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8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刻在監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79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