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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智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智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智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730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