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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育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育安因重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4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黃弘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育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