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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賽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賽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賽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