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劭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劭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劭宇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函文及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