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816號
原 告 戴誼瑄
簡佩珊
被 告 張煒光 (香港地區人民,在臺無住居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審判程序筆錄及同日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則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