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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88號
原告  張永親
被告  蘇建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5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被告被訴傷害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034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經本院115年度上易字第1007號駁回上訴。依照上述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