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東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思綺
被  上訴人  莊進峯

            鼎峰企業社

            蔡哲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即被告莊進峯偽造文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莊進峯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即原告東竑營造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斯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