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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展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展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6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