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李宛珍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汪海濱
彭玟萍
林朝誠
盧怡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附表所示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㈢第134至135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上揭行政爭訟程序均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㈢第160至161、171、181至183頁),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