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李宛珍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游素菁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黃自強
林朝誠
魏常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所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見本院卷㈣第25至26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上揭行政爭訟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本院卷㈣第42頁),本件核無停止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