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
上訴人即附 旭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設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之2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住同上
輔 佐 人 黃鎮泰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被上訴人即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係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原訴而提起新訴,自不得再以追加訴訟方式提起原訴,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追加之訴違背該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
二、經查:被上訴人起訴時係依買賣法律關係為附加在配電盤上繼電器、控制線及面板故障燈等零件3組等新增工項價金請求,經原審判決敗訴後,在本審提起附帶上訴,於民國107年5月3日合法為訴之變更,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有附帶上訴狀及準備程序筆錄足稽(見本院卷一第41、124頁)。惟於109年1月10日聲請追加依原買賣法律關係請求價金(見本院卷二第187頁)。係就業經終局判決之原訴,以訴之追加方式復提起同一之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