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林士傑
林秋宏
林家宏
李新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被上訴人 呂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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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