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陳榮湛
訴訟代理人 陳張月桃
上 訴 人 黃光復
訴訟代理人 黃榮傳
上 訴 人 蕭方金枝
陳登成
訴訟代理人 簡秀苗
上 訴 人 陳林淑訓
陳瑞麟
被上訴人 楊淑芳
歐陽正邦
吳蓮億
吳秀鑾
葉俊雄
黃仁德
洪金鐘
洪文聰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保男
被上訴人 黃敏秀
陳盈蓓
林月美
林勢峰
歐陽德輝(兼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歐陽建智(兼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林歐靜子(即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歐陽景松(即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歐陽建興(即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歐陽政賢(即歐陳秀承受訴訟人)
上2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燕律師
上 訴 人 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財壽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上 訴 人 展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翟世炎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