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佳
上 訴 人 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國賓
上 訴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 訴 人 神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 訴 人 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春雷
上 訴 人 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統
上 訴 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上 訴 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 訴 人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義
上 訴 人 永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被 上訴 人 呂嘉凱
吳志揚
曾金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潘怡君律師
陳秋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雪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明義
張贊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金和
姚江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林婉婷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卓素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