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萬峰律師
上 訴 人 中茂能資系統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漢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承本
上 訴 人 徐景星
徐寶星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複 代理 人 侯雅瀞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婉菱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鈞柔律師
上 訴 人 王淑媛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上 訴 人 彭一修
陳思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育鉉律師
林奇賢律師
上 訴 人 郝志翔 住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號00樓訴訟代理人 鍾安律師
上 訴 人 戴嘉伶
被 上訴 人 黃健榮
黃湘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
被 上訴 人 杜成功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 人 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穎婕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陳曉雯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啟源律師
被 上訴 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柯志賢
被 上訴 人 施錦川
賴冠仲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被 上訴 人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人 賴永吉
被 上訴 人 周銀來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琪律師
廖正幃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德昇律師(即張嘉元之遺產管理人)
吳萬發
黃聖勻
王明財
賴萬益
張有田
陳國振
被 上訴 人 寶島資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至五項、第八至十項其中關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及第十項關於「本判決第三至五項所命給付,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保護中心得假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判決第三至五項所命給付,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一至五項、第八至十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汪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