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81號
上訴人即附 呂勇逵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律師
備位被告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備位被告 上海慧高精密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雨龍
被上訴人即 中榮彈簧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忠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王鈺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